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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委托炒股也要签订协议-【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6:20:19 阅读: 来源:网桥厂家

一位当事人委托他人代自己的父亲炒股,事前约定给付股票交易利润的30%作为委托管理费。然而,当炒股盈利后,这对父子却拒绝支付费用,代为炒股者只好选择依法维权的路径,请求归还自己理应得到的报酬。此案经当地法院判决,法院支持原告要求给付管理费的请求。

据媒体报道,章梁与章前系父子关系,自2004年起,章梁一直委托儿子章前为自己买卖股票。2006年底,通过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工作人员黄杰介绍,章前与贺信相识。章前认为贺信炒股经验丰富,于是口头委托他代为买卖股票。此后,章前将章梁名下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密码等告知贺信。贺信第一次代理操作股票即盈利10万余元,章前给贺信提取了2.8万元的佣金。2007年3月7日,章前通过黄杰与贺信签订了《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约定贺信收取股票交易利润的30%作为管理费。签订协议后,贺信如约履行,到4月中旬时,已获利501374元,按约定应取得管理费150412元。在与章前交涉提取管理费时,章前以贺信在股票尚未达到高点时即强行平仓和股市整体涨势仍好为由予以拒绝,贺信遂将章梁、章前父子告上法院。

在庭审中,章前辩称,当时是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拿着两份空白委托协议让他单方签字后将协议拿走,自己从此未见该合同,故为虚假合同。另外,协议只约定贺信提取30%的管理费,并无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违背了诚信公平的原则,因而要求法院驳回贺信的诉讼请求。章前的父亲章梁也表示,委托合同既非他与贺信签订,也没有委托过章前签订,该合同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自始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协议原则上均属有效。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庭审中章梁对其子章前与贺信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一事表示否认,但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加之双方正式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协议》前,章前曾将其父名下开设的资金账户、股票账户、密码等告知贺信,口头委托其买卖股票并给付28000元,这些客观情况能使善意的原告贺信误信被告章前有代理权。依据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且《委托资产管理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应当属于有效合同。基于此,原告贺信要求被告章前、章梁给付管理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这个案例再次提示股民,不论你采取何种方式投资证券市场,都要合法操作,依规运行。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持有利于个人利益时就遵守法律,不利于个人利益时就违背法律的态度。值得关注的是,现在股市中委托他人炒股的绝非个例,因此双方一定要事前签好委托协议,并依约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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